(2013)龙民一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段方明与海口龙华华之吴塑料加工厂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段方明;海口龙华华之吴塑料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614号原告段方明。委托代理人段远清,男,1957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赛马镇20路**。被告海口龙华华之吴塑料加工厂。业主柯良伟,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浅水镇小双塘村****委托代理人王康庭,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方明与被告海口龙华华之吴塑料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方明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方明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段方明负担。审 判 长 郑忠东审 判 员 吴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一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