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3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荣昌县玉峰煤业有限公司与刘君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玉峰煤业有限公司,刘君辉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3067号原告荣昌县玉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荣昌县玉峰煤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蓝一川,系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君辉,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荣先建,系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玉峰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君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荣昌县玉峰煤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县玉峰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玉峰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荣昌县玉峰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颖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