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某某热镀厂与某某开关厂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热镀厂,某某开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热镀厂。负责人李某某,系该厂总经理。被执行人某某开关厂。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加工费25434.9元,并承担诉讼费2340元、执行费3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