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商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盈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盈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商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窑新街11号。法定代表人匡子金,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盈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起凤街19号1幢5层516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安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盈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我院作出的(2012)迎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