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民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建龙与被执行人杨建国、白莉莉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岔口一组居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铜川市王益区居民。被执行人:白某某,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黄陵县人。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陈某某与杨某某、白某某追偿权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申请执行案款19000元。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白某某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81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0元、申请执行费185元。2013年8月13日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案款19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510元、申请执行费185元。2013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领取19000元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中2012年7月20日至2012年8月31日应支持19000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寇晓荣审判员 冯 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