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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飞,孙学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李雪飞,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邱县古城营乡��孟村人。身份证号:130430198307040521。被告孙学亮,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上寨村人。身份证号:13042719840718591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飞与被告孙学亮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雪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雪飞负担。审判员  韩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