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阎顺华诉被告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顺华,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746号原告阎顺华。委托代理人郭肖龙、李翔,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112号。法定代表人邓永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跃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阎顺华诉被告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阎顺华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阎顺华负担。审判员 王 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