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高开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帅、刘勇、刘建军等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刘勇,张帅,刘建军,陈凤杰,李冰,马宪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汽贸城A-1-2。法定代表人李国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杉,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勇,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现居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张帅,女,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现居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陈凤杰,女,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冰,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马宪宪,女,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告张帅、刘勇、刘建军、陈凤杰、刘冰、马宪宪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悦代理审判员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美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