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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邓法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荀与杨法云、唐秀琴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荀,杨法云,唐秀琴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邓法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杨荀,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永军,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景前,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法云,男,住邓州市。被告唐秀琴,女,住邓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荀与被告杨法云、唐秀琴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所争议的房屋经本院查明,原告的母亲姚玉芹曾于1995年起诉要求对该房产进行继承,1995年3月15日本院做出(1995)邓西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以原、被告双方争执房产权属不清,应由当事人先进行分家析产为由裁定中止审理。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房产因(1995)邓西民初字第2号民事案件尚未审结,属于一事二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荀对被告杨法云、唐秀琴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给原告杨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玉涛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人民陪审员  张 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