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世邦赛富投资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世邦赛富投资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陕西北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旎琳,总裁助理。委托代理人杜继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世邦赛富投资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8214房间。法定代表人何亦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卫,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恩公司)与被告世邦赛富投资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邦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继锋及被告世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科恩公司起诉称:2012年12月19日,科恩公司与世邦公司签订了融资咨询协议,约定科恩公司全权委托世邦公司促成科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科恩公司及香港科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之间的融资事宜,世邦公司协调东兴公司对科恩公司及其债权人充分接触和沟通,寻找战略投资者并促使三方在最终融资方案或涉及所有相关融资协议上达成共识,且在2012年12月28日之前尽力推动各方有实质性进展。为此,科恩公司须向世邦公司支付项目起动保证金。同时,协议约定:若东兴公司最终未与科恩公司签署融资协议,世邦公司将无条件退回保证金。协议签署后,科恩公司即向世邦公司支付项目起动保证金30万元,但世邦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2013年1月30日,科恩公司委托律师向世邦公司发出律师函,以世邦公司未按照咨询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促成东兴公司与科恩公司就拟融资9.5亿元事宜有任何实质性进展,亦未促成东兴公司与科恩公司达成任何融资文件或协议为由,要求世邦公司全额返还科恩公司的项目起动保证金。但世邦公司尚未返还保证金。故此,科恩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世邦公司返还科恩公司已收取的项目起动保证金30万元;2、判令世邦公司赔偿科恩公司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19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倍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世邦公司承担。被告世邦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科恩公司的诉讼请求。造成融资咨询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原因不在世邦公司,而是在科恩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应该是支付项目起动保证金100万元,科恩公司支付30万元就停止支付了。另一造成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原因是,科恩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拒绝配合进行尽职调查及相关谈判。我们在履行这份协议时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所以世邦公司认为项目起动保证金不应退还,也不应该赔偿任何利息损失。经审理查明,科恩公司与世邦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订立融资咨询协议1份。双方约定:科恩公司全权委托世邦公司促成科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科恩公司、香港科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兴公司之间的融资与合作事宜,世邦公司协调东兴公司对科恩公司及科恩公司的债权人充分接触和沟通,寻找战略投资者并促使三方在最终融资方案或涉及所有相关的融资协议上达成共识,同时在12月28日之前尽力推动各方有实质性进展,科恩公司计划本次融资总规模为人民币9.5亿元左右;科恩公司应在协议签署日起3日内向世邦公司支付项目启动保证金100万元,若东兴公司最终未与科恩公司签署融资协议,世邦公司将无条件退回保证金,如果科恩公司未按规定向世邦公司及时支付相关费用,每延期一天,科恩公司应向世邦公司支付应付费用总额万分之三的每日罚息,直至科恩公司向世邦公司付清上述费用为止;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签订日起6个月;此协议中还就保密、管辖法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科恩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支付了世邦公司30万元保证金。2013年2月初,科恩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世邦公司发函,以世邦公司未能就受托事宜促成实质性进展,亦未促成融资文件订立为由,要求世邦公司返还科恩公司保证金30万元。至今,融资咨询协议的有效期已过,东兴公司与科恩公司未能签署融资协议,世邦公司对于30万元保证金未予退还。上述事实,有科恩公司提交的融资咨询协议、汇款凭证、律师函、特快专递留存单、特快专递查询结果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科恩公司与世邦公司之间已经建立居间合同关系。此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二者的居间行为合法有效。依照融资咨询协议的约定“若东兴公司最终未与科恩公司签署融资协议,世邦公司将无条件退还保证金”,现融资咨询协议有效期已过,东兴公司仍未与科恩公司订立融资协议,则科恩公司有权要求世邦公司返还保证金30万元。融资咨询协议的有效期于2013年6月18日到期,此后科恩公司仍不返还保证金实属不当,因此造成了科恩公司的利息损失,世邦公司就此应予赔偿。基于同理,本院对于世邦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若世邦公司认为科恩公司在履约过程中造成了世邦公司的损失或拖欠了世邦公司的居间费用,则世邦公司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世邦赛富投资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保证金三十万元;二、被告世邦赛富投资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三十万元为本金,自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世邦赛富投资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原告科恩国际中心大厦置业(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世邦赛富投资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