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952号原告:马某,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唐某,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端平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