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9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郭单干与陈少中民间借贷纠纷扣押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单干,陈少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947-2号申请执行人郭单干,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陈少中,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7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少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少中向申请人支付102484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苏D5D9**号车辆系被执行人陈少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陈少中所有的苏D5D9**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友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