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江岸诉被告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江岸,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保字第181-1号原告:刘江岸,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328号二单元2-2。法定代表人:肖方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岸诉被告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江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江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