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侯孟甲与董秀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孟甲,董秀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390号原告侯孟甲,男,住定州市。被告董秀莲,女,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祖双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