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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侯孟甲与董秀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孟甲,董秀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390号原告侯孟甲,男,住定州市。被告董秀莲,女,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祖双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