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何龙祥与梁昭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龙祥;梁昭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容民初字第1795号 原告何龙祥,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容县。 被告梁昭美,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容县。 原告何龙祥与被告梁昭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龙祥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昭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龙祥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昭美的起诉,这是原告何龙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 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龙祥撤回对被告梁昭美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龙祥负担。 审判员 黄光权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桂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