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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海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台州市富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创世航运服务公司、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创世航运服务公司,台州市富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海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创世航运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JEANFRANCOISPINSON。委托代理人:袁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富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贤明。委托代理人:钱航。委托代理人:张鑫珍。原审被告: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EROMEPETIT。委托代理人:袁斌。上诉人创世航运服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台州市富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3)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提出上诉后,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台州市富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虽提出上诉,但未在原审法院依法确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故本院对台州市富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对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创世航运服务公司以当事人之间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创世航运服务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创世航运服务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3660元,由上诉人创世航运服务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健芳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代理审判员  沈国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游利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