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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执字第16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唐恩法与赵金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恩法,赵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16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恩法,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身份证号码:×××6078。被执行人:赵金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身份证号码:×××031X。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988号民事判决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委托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对被执行人赵金龙名下的车牌号为粤C×××××小型汽车进行估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金龙名下的车牌号为粤C×××××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龙飞代理审判员林楚文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冯敏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