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黎彩梅与董垭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黎某,女,汉族,化州市人,住本市鉴江区。身份证号码:×××2144。被告董某,男,汉族,化州市人,住本市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车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