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周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周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凌宇审 判 员 周家虎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