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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周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周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凌宇审 判 员  周家虎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