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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12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1951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4年2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王某某在你行的存款。划拨金额为:肆仟柒佰伍拾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银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