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刘贵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3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刘贵兰,农民。2007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抓获,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刘贵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端阳、被告人陈某、张某、刘贵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初,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刘贵兰商定,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给被告人刘贵兰,由其妻子被告人张某负责送货。后被告人陈某通过被告人张某在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元祥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刘贵兰。被告人刘贵兰购买该毒品后,用于自己吸食。2.2013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接到被告人刘贵兰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又通过被告人张某在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元祥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刘贵兰。被告人刘贵兰将购得的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3.2013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接到被告人刘贵兰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再次通过被告人张某在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元祥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刘贵兰,后被告人陈某、张某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贵兰购得上述毒品后,又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购得的该包疑似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后被告人刘贵兰在其租房被民警抓获,民警从罗某处查获涉案交易的毒品一小包。经理化检验鉴定,该一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268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陈某、张某、刘贵兰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张某、刘贵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张某、刘贵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鉴于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贵兰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被告人刘贵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贵兰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张某、刘贵兰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违禁品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2682克)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据此,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对被告人刘贵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刘贵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违禁品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0.2682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越 骋代理审判员 叶 胜 男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佩颖(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