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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李某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3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因嫖娼于2006年9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2年12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5月10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40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9月21日、2008年4月23日分别被罚款三百元、罚款伍佰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曾因赌博于2007年9月29日、2012年11月14均被罚款伍佰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李某丙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李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甲与林某甲(另案处理)商定摆设赌窟,股份各占一半。后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乙参与摆设赌窟,并答应给被告人李某乙股份,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林某甲先后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国贸大酒店楼上1510室、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10幢2单元501室摆设赌窟,召集他人以扑克“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每赢1万元钱抽取300元头薪,至2013年3月17日,共计抽取头薪4万元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分得20000元。期间,被告人黄某被纠集为赌窟帮忙抽头薪三天,获利1000元;被告人李某丙明知其堂弟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摆设赌窟而提供其住处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10幢2单元501室作为赌博场地。2013年3月18日16时30分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窟,现场缴获赌资116600元(已收缴)及当天抽取的头薪5600元,并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李某丙。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李某甲、黄某分别退出赃款20000元、1000元。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甲、曹某、陈某甲、李某丁、张某、李某戊、李某己、林某乙、陈某乙、尤某、周某、刘某、孙某、赵某、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立功认定意见书及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李某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甲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李某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黄某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日止。)二、被告人李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三、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3日止。)四、被告人李某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8月26日止。)五、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及被告人李某甲、黄某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1000元及(均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作案工具扑克牌5副(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戴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