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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大悟行非审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大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付学平、王林英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付学平,王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大悟行非审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大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付正珠,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付学平。被执行人王林英。申请执行人大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悟计生征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悟计生征字(2012)第02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逾期不自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大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悟计生征字(2012)第02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付学平、王林英负担。审 判 长  王姝玲审 判 员  杨俊平人民陪审员  刘 昆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