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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93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62年7月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西民三终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6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西民三终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