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詹英花与刘晓龙、郑唯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英花,刘晓龙,郑唯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漳平营销服务部,童丽玉,黄志敏,李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詹英花,女,汉族,1957年8月27日出生,居民,住华安县。委托代理人邹景阳。被告刘晓龙,男,汉族,1992年1月28日出生,驾驶员,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郑唯炎,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漳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路银丰大厦六楼。被告童丽玉,女,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农民,住华安县。被告黄志敏,男,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华安县。被告李卫平,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英花与被告刘晓龙、郑唯炎、童丽玉、黄志敏、李卫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漳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詹英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待后续治疗后再一并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英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49元,由原告詹英花负担。审判员 林阿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