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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文军、郑伟忠开设赌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9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军,男。原审被告人郑伟忠,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文军、郑伟忠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深南法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文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提审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自2005年开始,被告人周文军利用网络做庄赌球。自2012年开始,周文军在网上向境外申请开通多个赌博网站,从事外围赌博,赌博形式包括“快乐彩”、“赌马”、“赌球”等,被告人郑伟忠协助周文军接听投注电话,收兑赌资,周文军按投注金额的百分之二提成给郑伟忠,共分给郑伟忠人民币约6000元。2007年5月份,被告人周文军开设赌博网站后,将其中账号cwz9XX1及cwz9XX2两个账号提供给李某平(另案处理)使用,后李某平通过上述两个账户,在网络上进行赌球,多次向周文军投注,共输给周文军人民币约21万元。2012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周文军租用境外服务器开设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球,其申请了一个网址为http//ag.hg××××.com网站,下面开通zwz×××、zwz×××、zwz××、zwz×××、zwz×××、zwz×××、zwz×××、zwz×××、zwz×××、zwz×××、zwz×××、zwz×××等12个代理商账号,其中zwz×××账号共接受下家投注154笔,金额为人民币1893900元,zwz×××账号接受孙某琦(另案处理)投注90笔,金额为人民币2684886元,zwz×××账号接受李某平投注27笔,金额为人民币61831元。2012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周文军租用境外服务器开设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马,其申请了一个网址为http//www.××××.com网站,下面开通hf×××、hf×××、hf×××三个代理商账号,其中hf×××账号接受下家投注315笔,金额为95600元,与郑伟忠合股使用hf×××账户接受下家投注5520笔,金额为1068590元。201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周文军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P×××.P网上分公司,接受下家对“快乐彩”进行投注,共接受下家投注72223笔,金额人民币56111803.7元,其中P×××.P账户接受下家投注36536笔,金额为人民币12070549元。2012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文军、郑伟忠。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笔记本电脑照片、抓获经过、快乐彩赌博账户资金明细、赌球资金明细,被告人身份情况,证人李某平、孙某琦、刘某晖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周文军、郑伟忠的供述和辩解等。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文军、郑伟忠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文军开通赌博网站并做庄赌博,系主犯,被告人郑伟忠协助、配合被告人周文军实施犯罪行为,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郑伟忠的犯罪情节、数额、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郑伟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缴获的笔记本电脑二台系犯罪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文军上诉提出:其不是本案的主犯,开设赌博网站的另有其人,其只是其中一个代理人;其涉案数额并没有原判认定的那么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文军、原审被告人郑伟忠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周文军开通赌博网站并做庄赌博,系主犯,原审被告人郑伟忠协助、配合上诉人周文军实施犯罪行为,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周文军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周文军及原审被告人郑伟忠的供述和证人李某平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开通赌博网站坐庄赌博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诉人称其不是本案主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供述及快乐彩赌博账户资金明细、赌球资金明细共同证实了上诉人涉案的赌博金额,上诉人称其涉案的金额并没有原判认定的那么多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判已经根据上诉人的认罪态度对上诉人予以适当量刑,上诉人再次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利 鹏代理审判员 孙   霄代理审判员 叶 金 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鹏(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