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燕民初字第07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徐俊杰与王西臣、郭新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杰,王西臣,郭新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0784-1号原告徐俊杰,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新斌(系特别授权)。被告王西臣,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郭新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州区一道河中路126号亿家综合办公楼。负责人吴劲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东明(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杰诉被告王西臣、郭新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俊杰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西臣、郭新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西臣、郭新刚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俊杰撤回对被告王西臣、郭新刚的起诉。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