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成洪雷与连云港福泰机械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洪雷,连云港福泰机械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789号原告成洪雷,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刘贵兵,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福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法定代表人沈亮,经理。被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洪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6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2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 劲 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