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赵凤胜与被执行人赵琼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胜,赵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饶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赵凤胜,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赵琼,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凤胜与被执行人赵琼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按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人取走全部个人陪嫁品,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1)饶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索志新审判员 田孟游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