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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瑞军,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成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刘瑞军与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很好,虽然在生活中有一些矛盾,但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性格不和,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间存有一定的矛盾是正常现象。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加强沟通,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也是有益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成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美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