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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鄂汉阳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正望与被告盛家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望,盛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鄂汉阳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何正望被执行人:盛家富原告何正望与被告盛家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的(2007)阳江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阳江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人民币87,400元及利息(以87,400元为本金,自2007年7月12日起按中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盛家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08年8月1日受理的(2008)鄂汉阳执字第5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丹审判员 张建清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