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黄孝全与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伍鸽飞、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全,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伍鸽飞,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19号原告:黄孝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诉讼代理人:何飞鸿,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崔浩江。诉讼代理人:余菁,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新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被告:伍鸽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告: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彭磷基。诉讼代理人:叶建霄,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孝全诉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伍鸽飞、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孝全于2013年8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孝全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黄孝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黄孝全负担(已付)。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