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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5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永中与曾智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中,曾智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650号原告王永中,男,汉族。被告曾智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中诉被告曾智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永中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永中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