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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朱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军、鞠岳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鞠岳香,于金亮,李艳忠,李洪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商初字第78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行董事长。被告张军。被告鞠岳香。被告于金亮。被告李艳忠。被告李洪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鞠岳香、于金亮、李艳忠、李洪全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