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朱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军、鞠岳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鞠岳香,于金亮,李艳忠,李洪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商初字第78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行董事长。被告张军。被告鞠岳香。被告于金亮。被告李艳忠。被告李洪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鞠岳香、于金亮、李艳忠、李洪全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