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周传强与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周传强;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商梁行初字第11号原告周传强,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寇学军,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海,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商丘市凯旋南路。原告周传强不服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申请鉴定,因协调解决,其不再申请鉴定。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传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传强承担。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姜继亮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