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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9-11-14

案件名称

陈为文与徐佳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为文;徐佳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初字第1551号 原告陈为文,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 被告徐佳武,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文与被告徐佳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为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为文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黎 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海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