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5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诉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5609号原告刘×,女,1947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成,北京市华文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春燕,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被告李×,男,1947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凡,男,1979年6月4日出生,北京正德永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原告刘×(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李×(以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成、乔春燕,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84年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前各有一子女。婚后共同居住在被告承租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的一套公房内。1988年,我单位分配给我一套住房,即朝阳区南太平庄北巷1号楼2单元502,双方开始在此居住。双方自2010年起因为疾病问题和财产问题开始产生矛盾并不断加深。由于长期以来被告对我的疾病不闻不问,以及对财产问题的出尔反尔,使我丧失了对被告的起码的信任,现在我们之间毫无感情可言。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归我所有。被告辩称:我和原告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双方各有子女。双方于1984年11月9日登记结婚至现在已有29年。婚后生活夫妻恩爱,互相关心。夫妻感情基础深厚。如今儿女均已成家。原告在我心中是个孝顺父母、勤劳善良的好妻子。我非常感谢原告这么多年来对家庭的付出。自从2010年原告开始患病,期间我和儿女一致积极的给被告物质及精神的关怀与照顾。我们是再婚家庭,在一起生活本不容易,但相互理解、恩恩爱爱走过了风风雨雨的29个年头,是有感情基础的。况且原告身患疾病,我更不愿意弃原告而去,因此我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至感情失和,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维系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共同生活了近三十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本着多为对方着想的心态,相互理解沟通,相互信任体谅,相互关心扶助,共同维系家庭的完整。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对每一个家庭都在所难免,但不能因此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应当相互关心扶助,为恢复家庭关系的和谐作出努力,共享幸福的晚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东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