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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陈福莲申请执行王建彪离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莲,王建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061-1号申请执行人陈福莲。被执行人王建彪。申请执行人陈福莲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建彪离婚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12000元,承担执行费用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其银行存款、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被执行人除工资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经将其工资冻结。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执字第00061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社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