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花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尹可华与尹可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可华,尹可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民初字第93号原告:尹可华。委托代理人:毛建荣。委托代理人:张侠。被告:尹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可华与被告尹可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可华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可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2元,减半收取4836元,由原告尹可华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魏建明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