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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武国政与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武国政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武国政,太康县电业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7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雪飞,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国政。一审被告:太康县电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许天芳,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国政及一审被告太康县电业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兴泰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砸伤武国政的照明电线杆是市政设施的一部分,所有权人属太康县人民政府,管理人为太康县城管执法大队,所有权和管理权均不属于兴泰公司。兴泰公司也是受到太康县人民政府施加的压力才与武国政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并非兴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2、本案漏列当事人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原审依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兴泰公司系涉案路灯杆的管理人是正确的。武国政被路灯杆砸伤后,兴泰公司作为管理人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2010年12月30日武国政被砸伤后,2011年1月25日,武国政之父武金峰与兴泰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兴泰公司一次性赔偿武国政各项费用56000元。该协议说明武国政被砸伤后,兴泰公司同意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兴泰公司主张上述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兴泰公司主张太康县人民政府和太康县城管执法大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亦缺乏依据。另兴泰公司称本案漏列当事人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兴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兴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