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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田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溯,刘建群,袁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田溯,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建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袁沂平,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芝执字第9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袁沂平的退休金800元。现因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沂平退休金的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家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