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田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溯,刘建群,袁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田溯,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建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袁沂平,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芝执字第9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袁沂平的退休金800元。现因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沂平退休金的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家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