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县法松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黄某珍诉卢某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珍;卢某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松民初字第79号原告黄某珍,女,1989年**月**日出生,梅县人,现住梅州市区。委托代理人:陈爱芳,系嘉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勇,男,1983年**月**日出生,现住梅县。委托代理人:卢某芳,男,58岁,系被告之父,现住梅县。原告黄某珍诉被告卢某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珍诉称:我们双方于2010年春认识后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同年5月31日办理登记手续结婚。因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导致婚后经常因小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甚至分居,期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本来双方的婚姻基础就非常淡薄,婚后又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在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了,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卢某勇辩称:双方认识、结婚的时间如原告所说。婚后夫妻感情算好,我的家人对原告还是很关心的,自从小孩出生后,原告的性格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我也不够关心,特别对小孩的教育方式上较偏激,同时原告为了达到其打麻将的目的,常将小孩带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带而自己则去打麻将,根本对小孩不关心,为了家庭,为了小孩,现原告提出与我离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春认识不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同年5月31日办理登记手续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卢某恒,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自从小孩出生后,夫妻间便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产生隔阂。2013年7月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作出上述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在共同的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也是难免的,只要相互谅解、宽容,夫妻关系是能和好如初的,况且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视此婚姻应不予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珍与被告卢某勇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亮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