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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王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