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王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