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安民初字第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25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孙祥明,东台市新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孙亚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