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利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玉芹与袁文祥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芹,袁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利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芹,女,汉族。被执行人袁文祥,男,汉族。关于王玉芹与袁文祥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利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袁文祥之妻王洪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账户的存款35000元扣划至利津县财政局国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照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