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梅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77号原告:梅某,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委托代理人:孟庆山,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1105681。被告:任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梅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