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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二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金润商砼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金润商砼有限公司,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全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二初字第00186号原告焦作金润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荣瑞丰。被告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贾渊亭。被告李全胜,男,47岁,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原告焦作金润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李全胜住址变更,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樊媛媛人民陪审员  蒋思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