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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法民初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张晓红,张琼等与姚元奎,王朝福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红,张琼,罗辉才,姚元奎,王朝福,冉翠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1555号原告张晓红,男,生于1968年3月5日,汉族,务农。原告张琼,女,生于1969年6月27日,汉族,务工。原告罗辉才,男,生于1956年3月3日,土家族,务农。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代国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姚元奎,男,生于1967年7月23日,土家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孙小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福,男,生于1963年9月23日,土家族,务农。被告冉翠莲,女,生于1964年6月16日,土家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红、张琼、罗辉才诉被告姚元奎、王朝福、冉翠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红、张琼、罗辉才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红、张琼、罗辉才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元奎、王朝福、冉翠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红、张琼、罗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红、张琼、罗辉才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钟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