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字第7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来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来芬,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715-1号申请执行人:陈来芬,女。被执行人: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来芬与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翠屏立调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石坝街7号第一层1号,营业用房一套,建筑面积:48.48平方米(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0567**号);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石坝街7号第一层2号,营业用房一套,建筑面积:48.48平方米(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0567**号);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石坝街7号第一层4号,营业用房一套,建筑面积:48.48平方米(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0567**号)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石坝街7号第一层6号,营业用房一套,建筑面积:44.00平方米(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0567**号);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石坝街7号第一层7号,营业用房一套,建筑面积:44.00平方米(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0567**号);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石坝街7号第二层2号,办公用房一套,建筑面积:137.27平方米(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0567**号)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石坝街7号第二层1号,办公用房一套,建筑面积:183.03平方米(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0567**号);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石坝街7号第三层1号,办公用房一套,建筑面积:137.27平方米(房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0567**号)房屋总面积为691.01平方米(其中门面为233.44平方米;办公房为457.57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陈来芬所有。二、申请执行人陈来芬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 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孝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