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0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柏根与王文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根,王文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0727号原告柏根。委托代理人张科(受柏根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吉。原告柏根与被告王文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根的委托代理人张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文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根诉称,其于2011年开始将无锡市122-302室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但被告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未付租金。2012年9月1日租赁期满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2年9月2日,双方重新签订租房合同,租期一年,租金3000元/月、物业费700元/3个月。但被告仍然不付租金。原告多次电话、上门催讨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双方解除租房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55000元、物业费2333元、电费2471元,合计5980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文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日,作为甲方的原告柏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王文吉签订租房合同一份,约定:乙方租借甲方122-302室房屋,期限自2012年9月2日—2013年9月1日止;租金3000元/月,按6个月/期支付。同时付物业费700元/3个月,与房租同步交付。乙方需提前一个月支付第二次租金,租房押金3000元;乙方在承租期内承担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转租,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且不退还任何费用。2013年3月、5月,柏根缴纳了122号302室电费2471元。另查明无锡市122—302室产权人为柏荣、贲春香。2012年9月1日,柏荣、贲春香与柏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将无锡市122—302室租赁给柏根,租赁期至2014年8月31日止。此后,柏荣、贲春香书面同意柏根转租房屋。审理中,柏根表示对于王文吉所出具欠条所载明的欠款25000元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理涉。柏根陈述,2013年4月份以后,其即未发现该房中有人居住,但其不敢擅自入门查看情况,与王文吉联系,王文吉却总是以在中院有一千万元债权未能执行为由,拒不出面解决问题。柏根现主张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租房合同自法院送达之日起的15日后即2013年7月8日解除,要求王文吉支付10个月的房租30000元及相应的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上述事实,有租房合同、房屋租赁协议、发票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柏根与王文吉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王文吉作为承租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累计超过六个月未付租金,柏根多次催讨均无果,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向王文吉送达起诉状副本,王文吉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出庭应诉,更未与柏根联系以补交房租等,故柏根以王文吉违约为由要求自2013年7月8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文吉租赁使用诉争房屋,应向柏根支付租金。柏根现主张王文吉返还10个月的租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柏根与王文吉在租房合同中约定王文吉自行承担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并且双方明确约定了物业管理费为700元/3个月,故柏根要求王文吉支付电费2471元以及十个月的物业管理费2333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柏根与王文吉于2012年9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3年7月8日解除;二、王文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柏根租金30000元、电费2471元、物业管理费2333元,合计348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由柏根负担290元,由王文吉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